生活中,我一直相信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几个字,以告诫自己不做违法的事。因此,我认定自己是一个守法公民。
长期以来,我对“法”的最基本认识就是“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”。但要谈到具体的法律条文,我还真说不出来。在有需要的时候,像查字典一样,我会去查阅一些法律原文、司法解释。久而久之,我也懂得了一些诸如委托、代理、侵权责任、无过错责任、连带责任以及惯犯、累犯、共同犯罪、犯罪既遂、犯罪未遂、数罪并罚之类的民法、刑法相关概念,似乎这就是“法”的全部。近几年,随处可见普法宣传海报、标语,时而还会接到一些宣传资料。某天,在普法资料上看到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,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。”我意识到“法”并非只是民法、刑法,还包括规范行政管理的行政法。与之前的普法资料不同,这些年的普法包含了行政法的普及,激发了我学习行政法进而深入了解行政管理的热情。
于民法、刑法而言,通常都是学习一部实体法、一部程序法即可掌握总体框架。学习行政法,面对的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,仅通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法,就包括了行政诉讼法、行政复议法、行政处罚法、行政许可法、行政强制法等等,再加上各行政机关行业上的行政法,少说也有上千部成文法。单是完整地记下每部行政法的全称已是不易,更别说是逐字逐句地去记下所有行政法的每条条文了。由此,我认为自己不可能真的把所有行政法都学透,顶多只能了解一些通用的行政法概念。即便是概念性的学习,也让我明白了一个之前从没考虑过的问题:在民法、刑法层面,无论是法律事件,还是法律行为,都不可能时时发生,且每次发生都会形成一种固定的法律关系;对于行政管理来说,无论你知晓与否,或是你有无相关行为,行政法都会无时不在地发生着作用。事实上,在我们日常相联系的法律关系,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,且时时发生。由此看来,衡量自己是不是一个守法公民,远远不只是看自己是否遵守了民法、是否触犯了刑律,更要看自己在生活中是否按行政规范来处事、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管理的要求。比如,超出了行政许可范围建房、在小区公共区域摆放自家杂物、占用公共道路、“翻墙”浏览境外网站、传播私印书刊、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或“加塞”、歪曲英雄或领导人形象、拒绝人民币纸币交易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扰乱秩序、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、越级上访等等,不论其责任后果或轻或重,却都是违反了行政法的违法行为。假若自己有这些违法行为,还怎能称得上“守法公民”呢?
区别于民法、刑法,行政法的实施是一个双向奔赴的过程,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,也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。一方面,被管理对象要遵守行政法;另一方面,行政管理方要按行政法规范来开展工作。有了这种互动的双向奔赴,人们就更容易产生学法的兴趣。事实上,在“办事依法,遇事找法,解决问题用法,化解矛盾靠法”这一宣传标语中,需要“办事”“遇事”“解决问题”“化解矛盾”的,不只是被行政管理的一方,也包括了行政管理方,且双方都必须合法、依法而为。这也正是“坚持依法治国、依法执政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。”与“坚持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”的实践运用。其中,既有要求人们主动为之的内容,也有要求人们不得为之的内容;既有管理方的规范,也有被管理方的规范。过去,人们谈起“民告官”而色变,而今,普法资料直接告诉人们:“民告官”是正常的社会现象。当中的关键与核心,并不是“告”,而是合法与否。合法的行政行为被告了,就会被维持、执行,既彰显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,又有教育引导作用;违法的行政行为被告了,就会被及时纠正,防止不良后果的扩大,成为往后工作中的经验教训,避免重复同样的错误。
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。当法定的行为规范被绝大多数人遵守,就会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。弄懂了社会秩序,就会认识必然,才能享受自由,从而让自己成为最直接的受益人。例如,出国旅游时,懂得了出入境相关行政管理规范,自然就不会东闯西撞而犯错;外出务工时,懂得了劳务相关行政管理规范,自然就不会轻信不规范的用工方;建房购房时,懂得了规划相关行政管理规范,自然就不会因混淆了国有土地、集体土地、出让、转让等概念而遭受损失……
在“八五”普法中,行政法的普及前所未有地改变着我的生活、思想。这种改变让我越来越有主人翁的感觉,吸引着我更加深入地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。我希望继续加大行政法的普法力度,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行政法,主动地运用行政法规范来评价、指引、预测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行为后果,助推社会更加进步、更加文明。
沈继伟
一审:冉懦珲
二审:杨冬燕 杨娜
三审:王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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